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17条之规定,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应准备书面材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符合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2.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