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27号)第27条之规定,化妆品生产厂家应提交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施工装修说明、生产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向药品监管局取得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包括: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