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6号,2017年修订)第34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取得天津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如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准备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筹建或在建的申请单位提供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申请条件包括:
a)应当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b) 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C) 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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