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发布日期:2021-08-08 浏览次数: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10、12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卫妇发〔1995〕第7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第8条;《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33条,天津资质办理提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遗失病诊断技术)人员应携带资格考核申请表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申请人员需取得市卫生健康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结论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2张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同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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