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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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兽医院、诊所应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条件如下:
a)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b)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c)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d)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e)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f)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g)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h)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和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条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50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修订)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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